长治市人民医院章程 (草案)_院务公开_长治市人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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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市人民医院章程 (草案)
编辑:王慧芳  发布时间:2018-12-29 09:16:59

  
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第二章      管理体制

第三章      监督机制

第四章      管理制度

第五章      文化建设

第六章      经济管理

第七章      权利义务

第八章      章程修改

第九章      附则

 

第一章    总则

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第一条 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,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,促进医院规范化、专业化、精细化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,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。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山西省委省政府《山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》、山西省卫计委《山西省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    第二条  医院注册名称:长治市人民医院(长治市职业病防治院),英文名称:The Peoples Hospital of Changzhi ChangZhi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Hospital)。

第三条  医院地址: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502号。

第四条  办医主体:山西省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。

第五条  医院性质:公益事业单位,非营利性医疗机构。

第六条  经费来源:差额补贴(政府基本补助收入;政府专项补助收入;上级补助收入;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;利息;捐赠;租赁收入;其他合法收入)。

第七条  功能定位:地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,长治市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,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,担负全市340余万人口的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预防保健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;是市域内疑难危重疾病诊疗中心;是山西医科大学非隶属附属医院,长治医学院非隶属附属医院,长治医学院研究生并轨培养基地。

第八条  办医方向: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公益性综合医院。

第九条  发展目标(发展愿景):创建学科优势突出、技术能力精湛、环境优美舒适、管理高效严谨,患者满意、员工幸福的全省一流市级区域医疗中心。

第十条  根据医院发展目标制定《长治市人民医院五年发展规划》,并组织实施。

第十一条  办医宗旨: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。

第十二条  业务范围:医疗、护理、应急救援、预防保健、康养结合、教学、科研。

 

第二章    管理体制

 

第一节    管理结构

 

第十三条 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

第十四条  医院组织结构: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,全面负责医院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的领导工作,履行法人职责;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范围内工作;各科室主任为科室第一责任人,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室内的各项工作;科室副主任、护士长、副护士长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室管理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医院机构设置:设置科室76个,其中:职能部门20个:党群工作部(党委办公室、宣传科、工会、团委、妇联)、人力资源部(编制人事科、离退科)、后勤保障部(基建科、物业管理科、总务科、爱卫办)、院部办公室、质量控制部、医务科、科教科、护理部、纪检综合室、财务科、审计科、医保科、门诊部、法规科、信息科、医疗设备科、医院感染管理科、预防保健科、病案管理科、安全保卫科;临床科室44个:(消化内科、心血管内科、呼吸内科、神经内科、肿瘤内科、肾脏内科、内分泌科、血液内科、老年病科、全科医疗科、重症医学科、急诊医学科、职业病科、感染性疾病科、康复医学科、风湿免疫科、胸外科、胃肠外科、肝胆外科、介入血管外科、乳腺外科、心外科、神经外一科、神经外二科、泌尿外科、骨一科、骨二科、眼科中心、耳鼻咽喉科、口腔科、整形科、皮肤科、麻醉科、疼痛科、产科、妇科、计划生育科、儿科、新生儿科、中医科、正骨科、放疗科、体检科、高压氧医学科);医技科室12(药剂科、超声诊断科、检验科、普通放射科、核磁共振科、CT诊断科、病理科、输血科、核医学科、心电生理室、营养部、中心实验室)。

第十六条  医院可根据改革与发展需要对内设科室进行增减,领办或主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。

第十七条  医院党组织体系:医院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,下设党总支、支部。医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(党员代表大会),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。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(党员代表大会)负责并报告工作。设立党务工作机构,按照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,党建经费列入年度预算。

第十八条  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,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,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。

第十九条  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,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,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,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。

 

第二节    决策机制

 

第二十条  医院党委会议是医院党委议事决策机构,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。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:

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。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;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;医院发展和建设、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;医院重要规章制度;内部组织机构、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;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、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;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;医院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资源配置;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;大型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;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;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、合作和投资项目资金;以及其他重大项目、重大决策事项等。

第二十一条 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、业务议事决策机构,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院长办公会讨论与决策范围:

(一)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;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。

(二)讨论决定职称评聘、人员招用解聘、常规晋升晋级等医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;招生培训、重要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(三)讨论决定医院医疗、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,副主任委员、院务委员参加会议,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。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,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院务会,应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。

院务委员会议事范围:
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及医、教、研、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 制定和完善党委会议、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的议事规则。重要事项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存档,抓好各项会议决策的落实。

 

第三节    专业委员会

 

第二十四条  医院根据《三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》及业务工作需要,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,在医院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,负责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职责、制度、流程,以及工作计划、总结,统筹协调相关工作,并有效履行职责;遇重大事项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。

 

第四节    职工代表大会

 

第二十五条  医院实行民主管理制度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,选举职工代表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医院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,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医院预算、决算、绩效考核方案、薪酬分配方案等会议,须有职工代表参加。

第二十六条  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,听取院长向大会作的《工作报告》,听取工会委员会主席向大会作的《工作报告》,通过《医院财务预决算》,讨论表决有关重要的议案。遇重大议事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职代会。

第二十七条 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或作出的决定,医院应积极组织实施,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。

 

第三章    监督机制

 

第二十八条  严格落实《五个不直接分管》制度,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、人事、工程建设项目、审批、物资采购等工作;分管副院长对分管部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,并主动向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,自觉接受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  严格执行《“三重一大”制度》,院党委和纪委对医院执行《“三重一大”制度》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三十条  严格落实《党务公开制度》和《院务公开制度》,及时向社会或职工公开相关信息,确保患者和职工合法权益。

第三十一条  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教育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。严格执行“九不准”和《医药、耗材购销廉洁协议制度》等相关制度,做好医德医风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,接受院纪委监督。

第三十二条  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、税务、物价、医保等上级主管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,积极配合相关检查。

第三十三条  医院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,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;建立社会评价的质量控制体系与数据库,充分运用数据分析,评价和改进医院工作。

 

第四章    管理制度

 

第三十四条 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【201767号)和《三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》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权责清晰、管理科学、治理完善、运行高效、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,编印成册,院内公开。

第三十五条  各科室(各专业委员会)须严格执行《长治市人民医院工作制度汇编》、《长治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汇编》、《长治市人民医院工作流程汇编》中的各项工作制度、职责和流程,并根据本科室(本委员会)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和修订相关内容,确保制度体系不断更新,符合医院发展和管理需求。

第三十六条  医院每年与各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,对各科室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。

第三十七条  实行三级质控考核制度,对各科室进行全方位质量考核,作为绩效分配、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;加强“三基、三严”培训考核,制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计划;通过质量分析会、质控质询会等形式进行评价反馈;运用PDCA、品管圈、临床路径、DRGS等现代质量管理工具,开展效能管理,实现持续改进。

第三十八条  实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,医务人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,不得与药品、耗材、检查、化验等业务挂钩。

第三十九条 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,做好岗位设置,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,科学设岗,因事设岗,以岗定人。制定《长治市人民医院人才发展规划》,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,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。做好新进职工岗前教育和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工作。

第四十条  严格执行教学科研相关制度,建立医、教、研统筹规划、融合部署的工作机制,将教学、科研与医疗业务工作并重,共同纳入医院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管理,并与绩效考核、职称职务晋升、评先评优紧密挂钩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强化教学管理,高质量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和政府指令性教学培训任务。

第四十一条  严格执行合同签订、采购管理等相关制度,规范医院与外单位开展的经济、技术、医疗、科研等活动。

第四十二条  严格执行医院后勤管理相关制度,创建节约型医院,探索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,为患者和临床提供安全可靠、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。

第四十三条  制定《长治市人民医院学科发展规划》,加强学科建设,加强对外业务合作,探索新的学科发展路径,培养扩展优势学科群;加强省市级重点学科、重点专科建设。

第四十四条  制定《长治市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》,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、提升医疗护理服务品质,创建“智慧医院”。

第四十五条  制定《长治市人民医院来信来访工作制度》,建立投诉处理机制,依法依规、及时处置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  文化建设

 

第四十六条  院训:求真  存仁  尚新  致和

第四十七条  医院核心价值观:关爱  尊重  勤奋  严谨真诚  自律  合作  创新

第四十八条  医院精神: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、不竞声华的实干精神、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、齐心协力的团队精神

第四十九条 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,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,构建以雪芳精神为引领的医院文化,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 

第五十条  抓好精神文明建设、意识形态、统战和群团工作,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加强医德医风、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宣传工作,巩固“全国文明单位”建设成果。

第五十一条  工会、妇联、团委在院党委领导下,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医院改革发展中的参政议政作用。关心群众生活,保护群众权益,组织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  经济管理

 

第五十二条  资产属性:是集医疗、健康、科研、教学、急救和公共卫生于一体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。

第五十三条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:

(一)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;

(二)医院经费使用应符合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;医院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;

(三)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;

(四)医院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本医院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入账时应以其净值记入医院基本账户,且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
第五十四条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:

(一)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1、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2、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
(二)医院申请注销登记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批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(三)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五十五条 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,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建立完善财务管理、会计管理、物价管理、内控管理等制度。

第五十六条  医院开支实行预算管理,编制年度财务预算,对预算外必要的开支,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。

第五十七条  加强医院经济管理,定期进行经济运营分析,做好成本核算管理工作,提高经济效益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

第五十八条  做好院内审计工作,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等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对医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,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客观、公正的作出评价。

 

第七章      权利义务

 

第五十九条  办医主体权利义务:

(一)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、保障责任、管理责任、监督责任,维护医院的公益性;

(二)行使政府对医院的举办权、发展权、重大事项决策权、资产收益权等;

(三)审议医院章程、发展规划、重大项目实施、收支预算等;

(四)对医院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,对院长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,与奖惩挂钩;

(五)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、市政府任命。

第六十条  医院的权利义务:
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方针政策,承担社会责任,坚持公益性;

(二)根据国家医改政策积极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、第三方医生集团开展学科建设、人才管理、技术品牌等多层次的业务合作;

(三)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护理、应急救援、预防保健、健康宣教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,完成教学科研、下乡帮扶等政府指令性任务,带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;

(四)医院须保证来院患者、医院职工、所有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方的合法权益;

(五)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、机构设置、中层干部聘任、内部奖惩、人员招聘、人才引进、内部绩效考核与分配、年度预算执行等管理自主权。

第六十一条  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:

(一)医院职工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,同时须履行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;

(二)医院职工有依法获得报酬、福利待遇、享受劳动保护、劳动保险、休息、休假的权利,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;

(三)医院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,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,有对医院管理层提出批评的权利,有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违法、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的权利;

(四)医院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,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权利,对各种工作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;

(五)医院职工有义务遵守医院各类规章制度,服从医院安排,完成岗位职责;

(六)医务职工有义务文明服务、合理治疗、合理用药,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、人格权、知情权、隐私权等合法权益。

 

第八章    章程修改

 

第九十条  医院根据需要可修订本章程,修订章程不可与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、市卫计委相关规定相抵触。

第九十一条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,报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,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。

 

第九章    附则

 

第九十二条  本章程由章程起草组负责草拟,由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领导组总负责,章程草案形成后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,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后,向社会公开。

第九十三条  本章程以简体中文书写,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,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的简体中文版章程为准。

第九十四条  本章程由长治市人民医院负责解释。

第九十五条  本章程经             表决通过。

第九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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